德洲7月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文 / 芳芳
2015-06-25 20:36:26
来源:亚汇网
根据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来源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照《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来源渠道进行筹集,主要来源是:
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救助基金孳息;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社会捐款;
其他资金等。
垫付三种情形:
在德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三种情形之一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垫付时限: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申请基金救助的条件:申请人为事故受害人、其近亲属以及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
所需材料: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医疗机构,应出具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等,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及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尸体处理通知书》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等。
偿还
按照《办法》规定,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或者交
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对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可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在其办理年审、过户等相关业务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对垫付时间超过两年而未追回的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保留垫付费用追偿权。
另外,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其退回所骗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德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