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情形的P2P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文 / 芳芳
2015-08-07 13:39:12
来源:亚汇网
最高法表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其中对于网络借贷有明确规定,《规定》第二十二条表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表示如果P2P网贷平台仅仅做信息中介,如果借贷双方产生纠纷,要求网贷平台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网贷平台为借贷行为提供,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多数平台提供的是第三方,应该由第三方公司承担责任。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的民间借贷属于无效合同: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在关于非法集资的案件审理上,《规定》第五条表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