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政府设立的基金基本建设基金是中央政府利用其经济管理职能和财政能力而设立的。任何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都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经济实力。因此。基本建设基金的实质是国家积累基金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2.投向具有政策性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投资主要用于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后劲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点项目建设;非经营性投资主要用于中央直接举办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和大江、大河的治理等建设项目。由此可以看出,基本建设基金的投向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3.实行经营性的管理经营性的基本建设基金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用经济办法进行经营管理,从而有利于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
4.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按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基金每年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与财政其他费用分开,从而为基金的正常运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5.能够周转使用由于基本建设基金的经营要求保值和增值,增值的部分又转为基金,收回的基金贷款本息不再交回财政,年度基金结余也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交财政,从而使基本建设基金实现自我周转,不受财政经常性收人丰歉的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