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私募基金通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2)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3)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