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杭州宽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收取基金产品持有债券的发行主体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费用,且未纳入基金财产。
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公司应当在2022年12月30日前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