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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间限制

文 / 夏天 2021-04-30 17:47:05 来源:亚汇网

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在发生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强调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诱发道德风险,进而危及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安全。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如果一旦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失效的话,就会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障。而且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如果合同订立之后,因保险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丧失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获得的保险金;无疑会使该权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仍担负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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