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金额,本合同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对应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不满18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00%;当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60%;当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40%;当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120%。
到达年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