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及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2)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满期日(不含)止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5%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当保单账户价值扣除当期应给付年金后的剩余账户价值小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满期日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