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7月3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修订重点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以及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
记者从银保监会了解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是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记者梳理《征求意见稿》发现,修订重点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以及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
首先,在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方面,《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其次,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在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在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此外,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两种措施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olvency_policy@cbirc.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