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新规定 3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文 / 似风
2021-01-28 11:13:02
来源:亚汇网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新规定
1、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大指标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共有三个,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2、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保险公司需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具体为: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
风险综合评级≥B类;
3、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
4、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
每个季度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和规定进行核查。定期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的监管工作。
5、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监管可采取以下四项全部措施:
(1)监管谈话
(2)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4)限制向股东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