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帖子刷屏了朋友圈,帖子的大致内容为“来自XX的XX做出承诺,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我坚持卖孩子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偷孩子的判死刑,不求点赞,只求扩散。”
对此,网友们的态度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纷纷转发表示支持。
然而,正当网络上对人贩子骂声一片时,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却提出了反对的意见,并从专业角度分析了该帖子存在的问题。
贩卖儿童判死刑为何获网友力挺
2014年赵微执导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亲爱的》让观众体会到那些被拐孩子父母的伤痛,更增添了人们对人贩子的痛恨。加之近些年媒体加大对贩卖儿童事件的报道,加深了人们对该类事件的关注。
相关人士称:儿童本是弱势群体,较容易获得同情,媒体的报道加上情感的渲染很容易就让人们产生不忍的情绪。
正所谓爱之深,恨之切,人贩子就成了过街的老鼠,遭到万人的唾弃。而此次朋友圈的帖子更是用严厉的话语表达了对贩卖儿童的反对,激发了人们的同情心与正义感,同时加深了对人贩子的痛恨。
专家:“一律死刑”恐怕与立法趋势背道而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有上述八种情况的,都处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会处以死刑。
从法律条文来看,拐卖儿童并不是没有死刑。在我国,死刑一直是被严格限定的,在法院判决死刑后,要经过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得到通过后方可执行死刑。而近些年,法律界对于废除死刑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
中国刑法研究会会长赵秉志称,在近几十年来,特别近一二十年来,西方的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在废止死刑上,采取了从人权的角度,从人道的角度,而不是从功利角度来谈论废止死刑的问题,也就是说,哪怕你死刑有相当的实际功效,从人道上考虑你不具有合理性,即你有效但不合理,也是应当废止的,这是目前两大阵营,就是到底是功利论还是人道论来废止死刑,这都可以得出来废止死刑的目标。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部副主任朱觉明律师认为,人贩自古就是严打的对象,但是严打也应依法进行。刑法规定贩卖妇女儿童,只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才判处死刑;不区分犯罪情节对人贩一律判处死刑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曾严打,之后也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人命的代价太大太大,也许严刑峻法在短期内,能使得社会上的坏人坏事少一点,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整个社会的风气和文明程度。
“贩卖儿童死刑”将会使得人贩子更加不择手段
在反对贩卖儿童死刑的一方,有人就指出了该观点的弊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法天在其微博上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打个比方,假如强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卖也是死、杀人也是死,强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顺手把被害人杀死,也不能让她报警提供线索。而拐卖儿童也就从单纯的生意变成了“砍头的生意有人干”了。不仅市场价格会被大幅度抬升,被绑架儿童的存活率也会大大降低。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这也是不可能的。贩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贪污也是死罪,杀人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
“贩卖儿童死刑”的帖子竟是在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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