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下列两个日期较迟者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3%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养老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1)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每个保单年度内给付的养老年金不超过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0%。
累计所交保险费指本合同一次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