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年龄
不同交费期间对应给付比例
3年 5年 10年
0-25周岁 5.7% 9.5% 19.0%
26-40周岁 5.4% 9.0%
18.0%
41-50周岁 5.1% 8.5% 17.0%
51-55周岁 4.8% 8.0% 16.0%
56 周岁及以上(含56 周岁)
4.5% 7.5% 15.0%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