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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鑫满意年金保险(分红型)

文 / 鹏涛 2020-05-15 17:39:20 来源:亚汇网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9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九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若被保险人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产品特色

   1、短期投入,长期领取,祝福年年尽享富贵

   本产品每份保险费1万元,简单明了。客户可根据需求选择3年、5年或10年的交费期间,自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客户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都可领到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祝福金,让客户年年享有一笔稳定的现金流,满足客户长期财富规划和日常财务安排的需求。

   2、高额给付,资金无忧,财富规划轻松实现

   如客户选择3年交费,可分别于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领到一笔祝贺金;如客户选择

   年交费,可分别于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

   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领到一笔祝贺金;如客户选择10年交费,可分别于第5个、第6个、第10个及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领到一笔祝贺金。高额的祝贺金给付,满足客户对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需求。

   3、方案可选,灵活规划,资金安全祝寿延年

   被保险人可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至其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行使一次领取选择权。如被保险人选择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在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后,祝福金、

   祝寿金责任终止,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养老保险金额领取一次养老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客户可以领取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①被保险人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方案灵活安排,满足客户多样的养老需求。

   4、加倍关爱,多重保障,尽显周到人性关怀

   在保障客户的资金收益安全的同时,产品充分考虑到客户身故对家庭的影响。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缴费期内客户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被保险人可分别在年满30及3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领取一次创业婚嫁陪伴金。加倍关爱,彰显周到的人性关怀。

   5、红利分配,财富管理,分享专业经营成果

   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客户可以每年分享公司专业经营的成果。红利可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享受累积收益,满足客户财富管理需求。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险责任:

   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3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5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10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第6个、第10个及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第6个、第10个及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祝福金

   自本合同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以下各项中较早发生者:

   (1)被保险人身故;

   (2)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3)若被保险人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4)本合同终止。

   养老金(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以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至其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行使一次养老金领取选择权。

   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51

   周岁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为6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51

   周岁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为65周岁。

   养老金领取选择权一旦行使,不得变更。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自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祝福金、祝寿金的责任,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养老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且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养老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不承担给付养老金的责任,但继续承担给付祝福金、祝寿金的责任。

   祝寿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未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未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创业婚嫁陪伴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若投保人在交费期间的保单年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在被保险人年满30及3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30及3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创业婚嫁陪伴金。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被保险人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保单红利的分配与不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会有不同。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或全残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当年度的保单红利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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