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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金满盈(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

文 / 鹏涛 2020-05-16 16:12:55 来源:亚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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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4、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含),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交费年数”指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


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身故保险金

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在按照“身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年数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及派发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我们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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