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年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年龄系数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年龄 被保险人身故年龄系数
0-17周岁
120%
18-41周岁 160%
42-61周岁 140%
62周岁及以上
120%
红利分配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会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将计算至合同终止日,待申请领取时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给付。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会将上一保险合同周年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