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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典藏年金保险(分红型)

文 / 鹏涛 2020-05-17 20:05:52 来源:亚汇网

   1、交费灵活,长期领取,祝福年年尽享富贵

   本产品每份保险费1万元,简单明了。客户可根据需求选择3年、5年、10年、15年、20年的交费期间,自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客户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都可领到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让客户年年享有一笔稳定的现金流,满足客户长期财富规划和日常财务安排的需求。

   2、高额给付,资金无忧,财富规划轻松实现

   如客户选择3年交费,可分别于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30%领到一笔祝贺金;如客户选择5年交费,可分别于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领到一笔祝贺金;如客户选择10年、15年、20年交费,可分别于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领到一笔祝贺金。高额的祝贺金给付,满足客户对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需求。

   3、增额领取,保证给付,资金安全祝寿延年

   除领取祝贺金和祝福金之外,客户还可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领到一笔祝寿金,祝寿金初始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之后每5年递增一次,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为祝寿金的保证给付期限,在此期间内的祝寿金为保证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保证给付祝寿金受益人将一次性领取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祝寿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资金更安全,晚年生活更安心。

   4、红利分配,抵御通胀,分享专业经营成果

   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客户可以每年分享公司专业经营的成果。红利可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享受累积收益,助客户抵御通货膨胀。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险责任:

   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3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5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10年、15年或20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祝福金

   自本合同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0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祝寿金给付时间

   (以下年龄均包含本数) 祝寿金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65-6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120%

   被保险人年满70-7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144%

   被保险人年满75-7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173%

   被保险人年满80-8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207%

   被保险人年满85-8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249%

   被保险人年满90-9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299%

   被保险人年满95-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358%

   被保险人年满100-10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430%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为祝寿金的保证给付期限,在此期间内的祝寿金为保证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生存,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我们将向保证给付祝寿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祝寿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16%给付一次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或全残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当年度的保单红利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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