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保单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具体比例如下:
身故时到达年龄
比例
出生满28天至17周岁 100%
18周岁至40周岁 160%
41周岁至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红利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