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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文 / 鹏涛 2020-05-20 18:53:09 来源:亚汇网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生存给付金:

   交费期间

   给付比例(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3年 4%

   5年 6%

   10年

   8%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意外身故给付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与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2.3.3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我们提供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红利领取方式,即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

   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变更为以下两种红利的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选择变更红利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保单红利派发日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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