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畴、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3、年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时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我们按当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我们给付年金后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年金给付比例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投保书上载明,年金给付比例最低为1%,可以0.1%为单位增加,最高为20%,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年金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20%为限,且不超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年金首次领取日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投保书上载明,您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时间作为本合同的年金首次领取日:
(1)本合同生效后第十个保单周年日;或
(2)本合同生效后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或
(3)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4)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5)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根据您的选择,年金首次领取日将为被保险人六十周岁或六十五周岁或七十周岁的生日当天。
当保单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时,我们停止给付年金,合同继续有效。当保单账户价值重新大于(等于)500元时,我们继续给付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