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累计养老年金领取的金额之和。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本主险合同有效的,本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小者给付“养老年金”。
(1)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5%;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
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