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按收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提交的书面理赔申请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养老年金
自本主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且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含)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主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少于1000元,本公司按当时本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5%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本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本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1000元,本公司将停止该次养老年金给付,本主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