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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南大碎尸案时隔25年未破

文 / 阿丽塔 2021-03-30 11:12:17 来源:亚汇网

1、实践中公安有有“命案必破“的传统,但确实做不到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侦破,即使是命案。现实中刑事案件情况千千万,非要做到命案必破,恐怕也会增加冤案的数量。

2、真相和法律能证明的真相,有时是统一的,有时谁也说不清。比如近年来翻案的一些冤案,法院重审也只能以证明不足以证明该人有罪而结案。公安可能仍无法找到真凶,甚至被法院判定无罪的人也仍被人怀疑就是真凶。

3、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刑侦手段的进步,这类案件破案率肯定是越来越高的。一些多年前的刑事案件,利用现在的刑侦手段有可能会有进展,但更大的可能是因为时间太长、当年保留的证据不够仍无法破案。

4、现在家属起诉学校指的是民事赔偿案件,并不代表刑事侦查部分会因此有进展。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讲,承担主体应该是凶手,不能说发生在学校的伤害学校必然担责。学校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看具体案情能否认定学校对学生发生的伤害案件是否有什么过错。本案民事诉讼部分学校适当赔偿、不赔偿,或双方调解的结果都可能发生。

但不管民事案件结果如何,跟这个案子能否侦破目前都没有必然关系,毕竟无法破案不能说是学校的责任。当然,我也能理解家属的这次起诉:一是希望通过这种事情扩大影响,增加破案的几率;二是真不能破案,这种民事赔偿之诉也可以算个了断方式。


【终于行动了!真凶没有落网,不代表被害人家属不可以追责】

刁爱青家属的诉求是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并要求学校承担162万元的赔偿。虽然距离“南大碎尸案”发生已经过去了25年,但社会仍未忘记、家属仍未忘记。

这个案件因为警方早已经立案,只是没有侦破,因此即便真凶逃到天涯海角,一旦落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存在过了追诉时效的问题。

但是民事赔偿责任就不同了,它是有时效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除此之外,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以往,这个二十年被认为是绝对除斥期间。不论你何时知道权利受损,过了二十年法院就不保护。就此规定而言,似乎刁爱青家属的起诉已经过了时效,法院不再给予保护。

幸运的是,《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三大弹性条款:

一是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时效。这意味着如果家属申请延长,那么案件的时效问题有可能就不是问题;

二是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意味着,法院应当立案并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以往,立案庭直接以过了时效为由不予立案的情况应该不会发生。

三是规定义务人主动赔偿的,法院不得阻止。这意味着,如果南京大学认为自己存在过错,愿意主动赔偿的,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民法典》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更为周全、更为合理,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期待刁爱青的家属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些许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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