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律师执业行为边界
会议指出,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充分 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要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 各项执业权利,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要加强律师执业管理,明晰律师执业行为边界,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会议强调,开展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是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 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
工资分配向一线人员倾斜
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 的工资制度。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 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详细】
业内人士向法制晚报记者介绍,目前法院系统内法官分为4个级别12个等级,4个级别分别是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法、法官。而目前这些法官的工资是和公务员工资计算方法一致,是按行政级别来划分。
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就是指未来不按行政级别来制定工资,换句话说,“处级法官”这类名词或将消失。这样更加促进法官职业化,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工资不再与级别挂钩,而是按责任大小,工作多少。
在近几年,主审法官责任制一直在热议,也一直未能落地。目前深圳、海南已进行试点。据了解,海南改革试点方案设立了改革过渡期,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选任机制、司法责任制、法官考核评价办法等,力争在五年时间内达到司法改革的全部要求。
业内人士还向法制晚报记者透露,此次法官工资改革后,未来有可能按照主审法官、法官助理、行政人员三大类划分工资分类管理。实行主审法官制后,仅有30%的现任法官可进入到主审法官行列。主审法官直接签发法律文书,对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终身负责,责任无疑加重了。
因此,在物质保障制度上应提高这部分人的职务待遇,包括工资报酬、保险等。主审法官的工资要到位,与其他人员有明显的区分。但至于主审法官那如何再进行划分、按什么标准划分、如何与工资挂钩,都要等待细则出台。 【详细】
据新京报报道,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表示,职务序列改革后,每名主审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都将有自己更专业的级别,让司法人员对自己从事的事业更有认同感,同时将更注重自身的专业性。
张泗汉认为,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制度按照其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来发放。作为专业的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程度相对来讲要比普通公务员要高,其承担的社会角色比普通公务员也要重要。从国外其他国家的情况来讲,一般来说,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水平比普通公务员高也很普遍。
目前,在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的省市中,改革速度最快的上海已经对外公布了改革后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水平,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水平将提升43%。
张泗汉称,本轮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核心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将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在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意味着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风险增大。因此虽然工资水平有较大增幅,但是责任也变大,正是所谓责酬相当。 【详细】
何为法官和检察官的“特殊政策”?落实中又面临哪些难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指出,多年来司法改革一直在讨论人员分类和薪酬改革,实行司法官高薪,法院和检察院乐观其成,是受益者,但是,到目前为止,法院和检察院并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论证,“以前说是工作量很大,但很多公务员同样不轻松。”。
试点方案提出要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也表现出了中央在法官和检察官薪酬体系改革上的决心。在张建伟看来,是否高薪并不取决于工作量,而是在于他们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司法官所承担的司法职能的在社会中的作用,“司法改革要首先解决这个问题,就现在司法改革看,这方面的认识还不到位。”
世界范围比较,司法人员高薪尤其是英美国家表现得更为突出,远高于公务员平均水平,其次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而社会主义法系的司法人员薪水,与公务员并没有太明显区别。 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但是,相关规定并没能出台,法官工资主要是与公务员工资挂钩。
法官和检察官工资改革的前提是建立单独职务序列,有别于公务员序列,根据单独序列决定工资等级,这也是多年来司法改革希望推进却一直未见实质成效的内容之一。“去行政化是法院一直想做的,但迫于无奈,一直没达成。”张建伟分析,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实力部门的阻挠,比如财政部门,可能并不认同司法诉求;二是司法内部阻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牵头的往往是政治部(处),他们本身正是改革的对象,改革会动很多人的“奶酪”,如研究室等。
所谓单独职务序列,范围并不是指法院内所有的工作人员,只是包括那些负责具体司法业务的法官和检察官,对于司法行政业务人员,还是依据行政序列。张建伟说,有些概念要厘清,比如,党务、团务等不是单独序列。【详细】